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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新视野】上海立法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违法取土、阻断水源最高罚十万元

来源:环球网 发布时间:2023-06-20 14:17:58 分享至:


【资料图】

6月20日,上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根据条例,上海将建立野生动物栖息地制度,对违法取土、阻断水源等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行为的,最高处以十万元罚款。

在候鸟迁徙高峰期,主管部门将在重点停歇地和越冬地对小天鹅、白头鹤、黑脸琵鹭等上海迁徙候鸟中的常客进行巡护。《条例》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最高罚十万元 

上海地处长江入海口,湿地条件优越,又处于候鸟迁徙通道的重要中转点,野生动物特别是野生鸟类资源比较丰富。

近年来,上海在国家规定的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之外,探索与超大城市发展相适应的栖息地保护模式,选择了一批生态基底好、野生动物分布相对集中的区域开展栖息地建设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生态和社会效益。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阎锐表示,此次《条例》出台,将上海市野生动物栖息地作为立法核心内容,专门作出具体规定,形成全过程制度安排。

比如,《条例》明确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对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对拟列入市野生动物栖息地名录的野生动物栖息地编制保护方案,经修复、评估后,列入市野生动物栖息地名录。

同时,《条例》明确上海各区主管部门按照市野生动物栖息地维护技术规范等规定,进行维护管理。对于建设项目可能影响栖息地的,要求予以避让或采取措施消除、减少不利影响,并明确禁止破坏栖息地环境以及毁损设施设备的有关行为。

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将受到惩处。《条例》明确规定,在上海市野生动物栖息地内从事开挖取土、阻断水源等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行为的,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责令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或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上海是高度城市化地区,建立具有上海特色的市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制度,为野生动物资源生存预留更多空间也是本次立法的特色亮点之一。”作为主管部门之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副局长顾晓君说。

顾晓君表示,前期上海已开展了栖息地修复探索工作,法规生效后,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巩固栖息地修复成果,尽快建立和完善市野生动物栖息地制度,明确保护要求、管理方式和维护职责,并依法严格查处破坏市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行为。

为更好发挥上海市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生态服务功能,协调平衡与栖息地周边社区发展的关系,《条例》进一步规定,可以根据栖息地实际情况开展科学考察、科普教育、自然观光等活动。

巡护小天鹅、白头鹤、黑脸琵鹭等迁徙候鸟

完善野生动物保护举措也是《条例》的重点。

上海的近海岸湿地生态系统和农林生态系统是迁徙候鸟的主要栖息场所,沿海湿地更是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和世界自然基金会(WWF)公认为东亚-澳大利西亚鸟类迁徙路线上的重要中转站和生态敏感区之一,小天鹅、白头鹤、黑脸琵鹭等“明星”物种都是上海迁徙候鸟中的常客。

为保护这些珍贵来客,顾晓君表示,主管部门将制定并发布野生动物保护巡护工作指南,指导相关区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保护巡护方案,在候鸟迁徙高峰期,加强对候鸟迁徙停歇地和越冬地等重点区域的巡护。

《条例》对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管理制度作了细化规定。首先,明确规范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制度,要求主管部门加强收容救护能力建设和统筹协调,明确收容救护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和职责,同时,规定相关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参与收容救护工作。

对于原产上海市、种群数量极少的野生动物遗传资源,《条例》要求通过迁地、就地保护、重引入、建立资源库等多种措施予以重点保护。

针对野生动物特别是鸟类给农作物带来损失以及影响航空飞行安全等情况,《条例》要求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危害调查评估,组织实施危害防护工作。

此外,《条例》在上位法有关猎捕、禁食、人工繁育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细化了野生动物管理措施,推动人与野生动物和谐共处。

比如,明确禁止食用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以食用为目的进行猎捕、交易、运输和非法购买等行为。明确和细化人工繁育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陆生动物的备案要求;对于终止人工繁育活动的,还要求事先向原备案部门报送人工繁育动物的处置方案。

野生动物健康也受到关注,《条例》规定,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展示展演应当保障其健康状态,并禁止投喂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野生动物。同时,针对近年来一些野生动物在居住区内分布扩散、干扰居民正常生活的情况,专门明确居住区内发现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异常等情况的,可以向区主管部门报告,由其组织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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